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30條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 地價,應就土地位置、地勢、交通、水利、土壤及使用情況,並參酌最近 一年內之土地收益價格、買賣實例,以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定 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 (市) 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