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27條
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先完成左列工作:

一、三角點檢測及補點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重劃區邊界測量。

四、繪製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籍藍晒底圖。

五、編造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

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

七、地上物現況測量。

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

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

十、農路、水路中心樁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