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縣 (市) 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其執行農地重劃之
業務劃分如次:
一、地政科 (局) :重劃區之勘選、農地重劃計畫書之擬訂、土地測量、
土地權利及使用狀況調查、地價及地上物補償之查估、重劃工程之規
劃設計施工及所需工程費用預算決算之編製、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權利清理、地籍整理、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管理、維護、
督導等事項。
二、農業局 (科) :會同勘選重劃區、查估農作改良物補償,區內防風林
之營造、農業區域發展規劃、農產專業區或各種農業經營計畫及農業
機械化經營推行配合等事項。
三、建設局 (科) :會同勘選重劃區、查估建築改良物補償,區內基層建
設、區域性排水改善之配合及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管理、維護之督
導事項。
四、社會局 (科) :會同勘選重劃區、查估墳墓補償,區內農村社區發展
及墳墓拆遷公告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