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 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 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