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
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
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
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別坵塊整理所需費用,得向
中央主管機關洽定之金融機構,申請專案貸款。
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
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前項減免標準,由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
劃委員會者,縣 (市) 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