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選定重劃區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16條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 ,應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修訂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中央主 管機關應於收到修訂計畫書一個月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