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10條
依本條例或細則規定之書面通知,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 者,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之。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