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總則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4條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 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 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 分土地折價抵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