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總則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 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 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 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