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8條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