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6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 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 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 ,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在縣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者,前項調處案件,應先發交 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予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