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 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 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