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4條
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 者。
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