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 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

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 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 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 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 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