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總則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5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制 其使用,並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 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處理。

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 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

前項直轄市或縣 (市) 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 依原核定計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