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26條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 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一定 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 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