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23-2條
申請人應於核定整地排水計畫之日起一年內,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

整地排水計畫需分期施工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並按期申 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

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核發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

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 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並以二次為限。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施工 者,得扣除實際無法施工期程天數。

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或未於第三項所定施工期 限或前項展延期限內完工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核定整地排 水計畫,如已核發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