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20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