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9條
申請人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開發許可,依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議同意之計畫內容或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之規定,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簽訂協議書者,應依審議同意之計畫內容及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 之規定,與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簽訂協議書。

前項協議書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