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8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者,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 其土地使用性質,協調判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係指多類別使用分區變更案或多種類土地使用 (開發)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