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7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 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 採併行方式辦理,其審議程序如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