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5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於申請開發許可時, 得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檢具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或僅先就開發計畫 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 再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申請開發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 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等設施,應先就開發計畫之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 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