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4-1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 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