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3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 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並移轉登 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但其他法律就移轉 對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四、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取得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但申請開發範圍包括山坡地及非山坡地範圍,非山坡地範圍經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者,得免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 明書。

填海造地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取 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異動 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 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