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12條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 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 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