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6條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 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