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依本辦法之 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3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稱,並於重劃 區當地鄉(鎮、市、區)設置會址。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 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 有權人為會員。

第4條
(刪除)
第5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都市計畫另 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第6條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 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

第7條
舉辦自辦市地重劃座談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徵求土地所 有權人同意、公告重劃計畫書及重劃分配結果,應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公告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

各項通知應以書面掛號交寄並取得回執或由專人送達簽收。

前項所列應通知事項未能送達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連續刊登當地報 紙三日並於重劃範圍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第一項舉辦座談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之通知,應載明會議 事由,並於會議召開期日三十日前為之;公告重劃計畫書、土地改良物或 墳墓拆遷補償及重劃分配結果之通知,應載明公告事由、時間及地點,並 於公告首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