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稱,並於重劃 區當地鄉(鎮、市、區)設置會址。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 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 有權人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