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9條
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 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 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 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