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財務計畫。

八、其他特殊事項。

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