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7條
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並應依下列原 則劃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

二、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

三、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 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 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地區範圍,並得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開發分區辦理 市地重劃;其經依第八條評估實施市地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檢討都市計畫 後再行辦理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