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交接及清償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52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 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 給差額地價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