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交接及清償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51條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 負保管責任。

第52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 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 給差額地價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第53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 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 重劃範圍勘定後,除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者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土地 ,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以其重劃 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第 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巳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 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 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 價予以計算補償。

前二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或出租或辦竣限制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於發給補 償費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其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 應將補償費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 關逕為塗銷登記。

第53-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市地重劃補償費、差額地價保管 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或差額地價,不適 用提存法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規定應發給補償費或差額地價之期 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儲存之補償費 或差額地價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 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歸屬國庫。

未受領之市地重劃補償費或差額地價,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 同補償或領取完竣。

前三項規定,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未 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