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交接及清償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51條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 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