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4條
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 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