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
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
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本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
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
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