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2條
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 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第3條
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 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3-1條
本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 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第4條
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 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第5條
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