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 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