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2條
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 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