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 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 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 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 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