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4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座談會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四、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第一項重劃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土地面積。

六、土地總面積:指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面積及未登記地之計算面 積。

七、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 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十二、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計算式如附件一;依第十款減輕之重劃負擔,不得 因此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

依本條例辦理重劃,如為申請優先實施重劃或有超額負擔者,重劃計畫書 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情形及處理方法。

第15條
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 記簿記載者為準:

一、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 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 分土地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

二、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其派下員或合法繼承人提出該祭 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者,其同意人數 及面積比照前款計算方式辦理。但未提出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者,以 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為單位計算之。

三、信託土地,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及面積為準。

第16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 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 由與其所有土地坐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主管 機關為之。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 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 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 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 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 、圖。

第18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 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 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