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6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 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 由與其所有土地坐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主管 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