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5條
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 記簿記載者為準:

一、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 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 分土地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

二、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其派下員或合法繼承人提出該祭 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者,其同意人數 及面積比照前款計算方式辦理。但未提出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者,以 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為單位計算之。

三、信託土地,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及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