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4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座談會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四、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第一項重劃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土地面積。

六、土地總面積:指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面積及未登記地之計算面 積。

七、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 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十二、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計算式如附件一;依第十款減輕之重劃負擔,不得 因此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

依本條例辦理重劃,如為申請優先實施重劃或有超額負擔者,重劃計畫書 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情形及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