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3條
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 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 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 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 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