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禁止或限制事項後,應將重劃區土地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將禁止土地移 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加註於土地登記簿,並通知有關機關對重劃區 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加 以管制,於禁止或限制期限屆滿時,立即通知註銷。

前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建 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