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1條
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為期,指各禁止 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 超過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