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 載明左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並簽名蓋章。

四、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第六條規定勘定範圍,其合 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 要,調整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