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83-1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土地 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