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80條
(刪除)
第81條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 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第81-1條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第81-2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

第82條
(刪除)
第83條
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83-1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土地 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