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81-2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